不期而遇的邂逅,
待遇优渥的兼职,
从天而降的财富……
这些“天降馅饼”,
很可能是来自间谍的“糖衣炮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境外间谍的手段,
正日益隐蔽、不断翻新,
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
更提醒我们,
安全之弦需时刻绷紧,
要强化国家安全意识与保密意识,
精准区分涉密信息与非涉密信息,
清醒辨别各类交往与交流。
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
务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实际行动守护国家安全,
共筑全民安全防线。
指导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品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制作单位: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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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