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建筑物的
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
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
可帮助企业商户
少交材料、快速开业、规范地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以下称“住所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工业园区等场所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标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数据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可复用化,现在全市开展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工作,相关办事指引如下:
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建筑物包括:
(一)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含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登记托管企业住所)、工业园区等;
(二)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房屋;
(三)其他自愿纳入自编地址管理的建筑物。
申报市场主体自编标准地址的面积划分应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申报流程: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以下称“申报人”)通过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称地址平台,网址详见附件1)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该建筑物图片(带定位信息)、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的平面图以及平面图内铺位、柜台、摊档等自编编号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以线上数据共享校验等方式核验申报人提供的建筑物信息是否存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验通过后,该建筑物的自编地址可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
申报范围的建筑物内布局、铺位、柜台、摊档编号等发生变化的,申报人需根据更新后的布局、铺位、柜台、摊档自编编号信息,重新上传平面图并进行相应的录入和禁用操作。
如不动产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人授权委托的出租方、建筑物地址表述发生变动的,由新不动产权利人或新不动产权利人授权委托的管理方根据更新后的信息进行录入及禁用。
(一)规范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将住所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由建设单位、不动产权利人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设置编号后,申请人再申请住所登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已自行分隔并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可按照自编标准拆分的地址表述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自行分隔但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在办理住所登记时,要严格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办理登记,不得按其自编地址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纳入申报范围的建筑物进行自编标准地址申报并通过核验的地址,如通过地址平台可获取该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申请人可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含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住所申报表及承诺书);如地址平台仅获取该住所的所有权,但没有使用权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只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
(三)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二是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含1.农村集体建筑物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该经营性建筑物在“三资平台”登记的建筑物资产编号及对应截图。2.已取得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经营性建筑物,如村(居)委会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供该经营性建筑物在“三资平台”备案的土地资产编号】。
✍三是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指可靠性鉴定报告,分为民用建筑(如住宅、商场、写字楼)和工业建筑(多指厂房)两种。一是鉴定报告里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这两种鉴定内容。二是民用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工业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一、二级。】(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录清单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四)当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含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文件,下同)登记地址与当前“四标四实”规范地址不一致、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或历次租赁合同不一致时,除公安部门出具门牌变更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外,也可采用产权人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相关工作指引详细见附件2。
附件:
1.佛山自编地址申报端用户操作指引
2.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工作指引
校对丨梁宇聪
审核丨黄至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