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驾预警”机制,属于一种跨部门数据协同治理的尝试。(视觉中国 / 图)
“之前帮家人拿过药,现在查到我头上来了。”
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筛查“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而在于用什么方式筛查。
文|南方周末记者 高伊琛
南方周末实习生 叶莹 孙一嘉
责任编辑|钱炜
近日有媒体报道,2026年3月末,厦门市民陈先生因长期失眠,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助眠药物佐匹克隆后,收到厦门湖里交警大队的一条短信。
短信称,经大数据比对,其购药记录关联“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要求其在30日内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厦门交警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短信仅为风险预警,并非直接注销,驾驶人可前往核验澄清。
此事在网上引发讨论: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一看来,问题的核心争议是,行政部门是否合规地获取和使用了个人的隐私数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彭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药驾预警”机制,属于一种跨部门数据协同治理的尝试,但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要求,并不取决于目的是否正当,而取决于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授权、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了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程序保障。他强调,公共安全目标本身具有高度正当性,并不能自动成为突破个人信息保护边界的“通用理由”。
买药禁驾危机
另一位厦门市民张子骁(化名)在3月23日也收到了一条类似内容的短信。
短信上写着:“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相关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张子骁没有神经系统疾病,近期也没有购买过这类药物。他以为是诈骗信息,没当回事。“后面交警打电话过来了,说你不去,30个工作日内就直接给你注销掉驾驶证。”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通电话让他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他回想起来曾在几年前帮家里人买过药,但时间隔得太久,药品名称和对应病症都记不清了,那位家人也已过世,“此后就没有再买过了”。
接到电话的次日,他去向交警解释,自己只买过这一次,因此手续也相对简单,并未体检或二次核查,“交警让我直接签个协议就走了”。
这类药驾预警短信,在彭錞看来,虽被表述为“提醒”或“警告”,但其内容已经包含了明确的法律后果预告,实际上已经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提示或健康建议,而是一种以行政管理权为背景的强制性指向性措施。
福建南平人冯悦(化名)也曾在2025年收到过类似的短信。她称,自己不清楚当时在附属医院开具的药物具体类型,不记得是安眠还是速效救心丸等品类,对此感到莫名其妙。
但在经历了两次短信、一通电话后,她也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她前往对应的交警支队沟通,被要求前往医院体检,经历了长时间的问询,完成了所有可安排的体检项目。
她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经历了严格的体检和问询后,终于“保住”了驾驶证。“被问了很久,之后是各种体检能安排的全安排上了,”她说,“有3张体检医生签字的问询单,再拿去交警队提交。”
就诊购药信息的来源
张子骁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感到惊讶。
“之前帮家人拿过药,现在查到我头上来了。”他感慨。冯悦同样表示,自己对个人就诊、购药信息被同步至交警部门、用于驾照核查这件事,有隐私方面的担忧。
“这个并不是泄露隐私,你们不用害怕。”南方周末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厦门湖里交警大队,其工作人员称,他们的短信发送对象由卫健委提供,如果有相关疾病史,卫健委会发名单给他们,再由交警支队发短信进行筛查。如药物是为他人购买,到所在辖区的中队签一份材料,表明本人没有相关疾病,就可保留驾驶证。
南平市公安交警支队向冯悦发送的短信中提到:根据省卫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您近三年内存在涉及妨碍安全驾驶的相关疾病的就诊记录。如您对就诊记录存在异议,请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检,并将复检报告提交至南平市内任意一地车辆管理所,若逾期未提供,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医生说医保卡与交警队联网,碰到关键药就会被知道。”她回忆,“医生插卡后有问我是不是用自己的卡给家里老人买过精神方面的药,让我考虑清楚再回答。”
她意识到,医生是在提醒她,解释用药信息。但她说,当时这药是买给自己的,当时睡眠不足引起神经衰弱,有时会头痛,医生按症状开了药,自己不记得药名。
一名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如果卫健委和交警联动,医药信息应该是来源于医保使用记录,因为只有医保系统不仅能显示患者在医院的就诊及开药信息,还能查到其在药店的购药记录。她介绍,在药店购买含麻黄碱类的药物、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即列入国家目录、依赖性和危害性相对较低但仍需严格管控的药物,均需凭医生处方及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她觉得,市民如用医保卡帮他人买药,被大数据预警,这是目前购药环节存在的漏洞。这意味着,那些委托他人购买相应药物的部分人员未被准确筛出,同时帮人买药的普通驾驶者则在筛查中被“误伤”。
张子骁称,自己当时是用社保卡购药,信息被记录在社保局,后由疾控中心将大数据传给交警大队。“交警他会跟你讲,就是大数据传过来的。他说上面下的任务必须得做,必须得了解情况。”他称,这类信息还会传达给社区,社区民警与社区卫生所都在2025年上门查过。
“现在大数据太强大了。”他感慨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如果确实需要这种药物,可以用家里老人的身份去买,就没什么事。”这正是彭錞所担心的“寒蝉效应”,即公众因担心个人健康信息被跨部门使用,而对就医或购药产生顾虑,甚至“讳疾忌医”。他觉得,这种后果显然不是制度设计者的本意,属于“好心办坏事”,不仅影响个人权益,也会影响公共卫生体系的正常运转。
数据共享的考量
张子骁在电话中询问交警“药驾预警”短信的目的。
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转述,“交警跟我说,他们是要把那种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才能处于安定状态的那种人找出来,注销驾驶证,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建立数据筛查机制,系福建省在四年前防范道路风险、排除驾驶隐患的措施之一。
福州市马尾区政府官网显示,该区交通运输局2022年8月转发了福建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根据这则通知,卫健部门需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全国其他地方亦有类似案例。2024年9月,浙江杭州富阳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府官网发文称,2022年,该区东洲街道工业园区内曾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事后调查发现,肇事货车驾驶员廖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美尼尔综合征等疾病,需长期吃药。但事发当天,廖某已三天没有正常服药,导致行车过程中突然晕厥,从而酿成悲剧。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如今,他们将医检数据与驾驶证管理数据深度融合,进而开发出“驾驶证全周期治理服务系统”。具体做法是,由区卫健部门将医疗检查结果结合平时各医疗机构的就诊、配药、住院情况,形成动态数据库,当发现驾驶人患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病症,或开具了影响安全驾驶的常用类药物后,便会实时将数据推送给交管部门,以便及时干预。
彭錞认为,在发生过严重个案后,行政机关通过提前识别高风险驾驶人来降低事故概率,这种预防性治理思路本身是合理且必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筛查“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而在于用什么方式筛查,才能既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又不会对个人信息和既有许可状态造成过度干预。
相比之下,上海的做法或许可规避这一问题。据媒体报道,上海市交警部门于2023年4月在全市开展了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得申领、持有驾驶证相关宣传工作。在各互联网体检医院驾驶人体检入口、签字处发放责任告知。引导全市各互联网体检医院本级或上级医院设有针对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及影响肢体活动神经系统疾病门诊的,参照驾驶员体检,积极主动提供相关宣传告知材料,请门诊医师在开展门急诊医疗诊断工作时,一并告知患者患有此类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涉及驾驶证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
隐私与安全的边界
彭錞解释,卫健部门能够对外提供医疗数据,大体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存在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其为特定公共管理目的;所提供的信息类型与范围符合“最小必要”原则;提供行为经过事前评估并形成制度化的数据目录,而不是基于临时性或经验性判断形成名单。所谓“最小必要”原则,指对于交管部门必要的、能明确判断属于违法行为,或是可以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信息。
刘一也指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仅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但是没有明确授权交通部门主动批量调取公民的就诊、购药、住院记录。卫健部门的这一行为,可能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刘一建议,对于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应先行立法、依法行政。同时应进行技术脱敏,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完成数据对比。全程留痕,建立数据使用全程审计制度,对数据的获取、使用、流转、销毁进行全程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结果。明确公民的知情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和异议权,建立快速异议处理机制。
在彭錞看来,在智慧警务、大数据公共治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层部门往往是在既有职责压力与技术条件下探索风险预防手段,其初衷多半是回应公共安全需求。
他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建立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细化空间。哪些敏感信息可以跨部门共享、共享的触发条件是什么、共享后可以采取到什么程度的管理措施、当事人如何便捷地纠错或申辩,这些问题仍缺乏统一、可预期的操作规则。这种“原则充分、细则不足”的状态,使一线部门在面对公共安全压力时容易在探索中前行,也容易引发公众对边界不清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