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到龙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咨询,称于2025年3月其骑着电动自行车被一辆小型汽车撞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并右膝部皮肤擦伤,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次责,机动车方主责。后李先生住院9天医疗费共约1.9万元,李先生发生事故时有稳定工作,出院后并未进行伤情鉴定,李先生与对方协商时,对方提出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均应当仅按80%进行赔偿,李先生并未直接答应,特意前来咨询赔偿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一条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附件1备注: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在计算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额时,首先看的就是责任比例,但并不是全部的费用必然都要按责任比例来分摊。这是因为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而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并非按照责任比例赔付,而是在特定的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即“有责”或“无责”只影响赔偿的“最高额度”,但是在额度范围内,交强险必须全额赔偿。赔偿限额具体见下表:
有责的赔偿限额 | 无责的赔偿限额 |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8万元 | 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8万元 | 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元 | 100元 |
其中,“有责”包含“主责、同责、次责”三种情形,此即意味着,只要对方不是完全无责,那么对方的交强险均要在有责的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其中,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可在交强险18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全额获赔,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可以在1.8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全额获赔。综合到李先生的案件当中,对方责任为“主责”,属于“有责”的情形,故对方的交强险,应在1.8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全额向李先生赔偿医疗费,即李先生虽然要承担20%的责任,但是也可以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全额获得1.8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而超出的1千元医疗费,则再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来源 |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梁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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