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之间实现平衡,一方面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或专业知识从事竞争性业务,损害原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同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其遵守竞业限制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被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二)》最新规定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双方规范行为、依法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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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黄先生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先生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先生若违反协议约定,某纺织公司有权要求黄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黄先生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先生共向黄先生支付货款122400元。此外,黄先生自认,其在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过布匹,销售额为468900元。
2022年10月28日,黄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纺织公司提出辞职。某纺织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先生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纺织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引用来源: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审理法院认为,黄先生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先生作为销售经理,掌握重要客户信息,其与某纺织公司所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黄先生在订立协议后仍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黄先生依法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相关协议时需重视,劳动者可要求《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等内容,并相应与劳动者知悉、岗位职责、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匹配。
若劳动者未知悉或未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主动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或依法解除协议。劳动者需注意,一旦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则有权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不可掉以轻心。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竞业限制制度,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强迫未知悉或未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普通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方面,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磋商后约定。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竞业协议,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该制度并非用于限制普通就业或制造“人才枷锁”,设立明确的合法边界,方能有效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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