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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售出,拒不退换”
“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
“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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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术语”,面对商家五花八门的营销手段,一旦“傻傻分不清楚”,就容易掉进对方设置的消费“陷阱”。如何准确识别不踩坑,军队律师来支招!
01
“不退不换”“商家最终解释权”
——无效霸王条款

某部军士小刘备考教师资格证,在某培训机构购买课程,上了几次发现效果不好,故申请退课退款。机构声称协议明确培训服务售出后不支持退款。

律师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不公平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有上述情形的,均为无效霸王条款。常见的有:“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该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一经售出,拒不退换”等等。本案中,平台主张“售出后不支持退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需注意,若培训机构不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如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严重不达标等,小刘仅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2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
——惩罚性赔偿规则

某部军士小李购买面包,后发现已过期,要求商家退还价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某部军士小黄购买手机,使用后发现是旧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律师提示:“假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规则,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通常表现为夸大宣传、以次充好等;“假一赔十”是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惩罚性规则,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自愿以“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即视为经营者自愿向不特定群体作出的承诺,即使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经营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承诺。
03
“定金”“订金”
——定金罚则适用

某部文职人员小张在4S店预定了一辆小轿车,并支付定金5000元,后因家人反对,小张无奈弃购,4S店拒绝退还定金。

律师提示: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实际是“预付款”,一般不具有担保功能,其法律后果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无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收受方原则上应返还订金。民法典规定,商家收取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当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小张与4S店之间形成定金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其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退还定金。
04
赠品质量问题找谁赔?
——赠品“免费”不免责

某部军官小王在商场购买一台冰箱,商家附赠一台电吹风。电吹风使用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损失5000元,后发现该电吹风系质量不合格产品。小王要求赔偿,商家以赠品免费为由拒绝。

律师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的“买赠”活动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实际是附义务的赠与。赠品同样属于商品,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若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更换或退款,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有权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本案中,小王因赠品质量问题受损,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
05
“隐形茶水费”合法吗?
——强制消费应处罚

某部文职人员小吴某次外出就餐,手机扫码下单时,发现系统自动按就餐人数收取“瓜子、花茶”等费用,这样是否合法?

律师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增设附加收费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也是商家设置“消费陷阱”的惯用伎俩,如餐饮行业收取餐位费、设置最低消费,还有会员服务自动续费机制等均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若商家提供此类服务,应当提前告知、明码标价且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本案中,商家行为构成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小吴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依法要求整改和处罚。
06
办卡后能退吗?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权

某部军官小赵在驻地一家母婴馆办理婴儿游泳年卡,先后使用4次,后因母婴馆经营地址更换,小赵出行不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以及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另外,除消费者在签约时已从经营者处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外,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向经营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本案中,小赵可与商家沟通退还余额,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最后,为广大官兵附上一份消费者维权指南!

维权流程“四步走”

第一步:协商解决——首选方式
第一时间联系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明确法律依据、提出合理诉求、设定解决期限、保存沟通记录。
第二步:投诉举报——快速有效
协商无果时,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小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涉及食品安全或医疗领域等问题,可同时向当地医疗或卫生健康等部门投诉。
第三步:申请调解——省时省力
申请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或社区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介入,制定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第四步:诉讼维权——最终保障
协商、调解不成的,收集完整证据、计算具体得失、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维权“证据清单”

购物消费类证据:①购物小票、发票②线上订单截图③商品照片视频④商家宣传资料
服务消费类证据:①服务合同协议②付款转账记录③服务过程记录④效果对比证据
维权过程类证据:①协商录音录像②投诉凭证回执③检测鉴定报告④损失计算明细

军队律师维权“小贴士”

1.购物留凭证,维权有依据。注意收集保存广告宣传单、购物小票,大额消费签订书面合同,尽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线上交易保留聊天记录。
2.遇事不慌张,依法来维权。知悉法定权利,遵循正规程序,与商家沟通时理性表达诉求,避免言行过激,必要时可寻求消费者协会或专业律师帮助。
3.预防最重要,消费要理性。不轻信夸大宣传、不贪图过分便宜、不购买三无产品,选择正规购买渠道,提前审查经营者资质,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理性消费。
维权不是“找麻烦”
而是对自身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平的守护!
面对消费“陷阱”
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打击商家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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