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柴油车不加尿素=违法
佛山生态环境 2026-02-27 19:45

近年来

柴油货车尾气成为

大气污染防治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管控对象

其尾气排放治理成效

直接关系到空气质量改善和群众健康

小小的“车用尿素”,不仅关系到尾气治理,更和法律责任、运营成本紧密相关。近期,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一起案件,就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环保知识点

车用尿素搭配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简称SCR),是降低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的关键技术,相当于柴油车的“尾气净化器”。规范添加车用尿素,不是可选操作,而是柴油货车车主和运输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容不得半点侥幸。

可现实中,部分市场主体为了节省运营成本,不按规范添加尿素、故意破坏污染控制装置,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给自己带来一系列麻烦。就像三水区查处的这起案件:执法人员对A运输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柴油货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辆尿素量严重不足,仪表盘上的尿素故障灯早已亮起。

可能有人会问:少加或不加尿素,到底有啥影响?

答案很明确:尿素量不足,会导致车辆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无法通过SCR系统有效处理,尾气污染浓度大幅升高,加重PM2.5和臭氧污染,进而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而这种行为,早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在用柴油车,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添加”。最终,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九条,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这也是对所有心存侥幸者的有力警示。

划重点!

不规范使用尿素,4大代价躲不开

很多车主和企业觉得“偶尔一次不加尿素没关系”,但实际上,一旦违规,面临的后果远比节省的成本更沉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1. 法律风险:违规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被处以罚款;如果擅自改装、闲置、拆除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最高可处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2. 经济代价:看似省了尿素钱,实则会加速SCR系统损坏——SCR维修费用高达数万元,远比尿素的成本高出几十倍。

3. 运营影响: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会被限制上路行驶,不仅影响正常运输业务,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4. 环境责任:柴油货车尾气是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规范添加尿素、确保尾气达标,是每个市场主体应尽的环保义务,也是守护我们共同蓝天的基础。

这4点,柴油车车主必记牢

为了帮助大家规避风险、履行环保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柴油货车车主及驾驶员,做好以下4点:

1. 定期检查尿素液位,每次出车前、收车后,都要留意尿素余量,及时足量添加合格的车用尿素,切勿使用劣质尿素或故意不加;

2. 妥善保护SCR系统,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屏蔽相关监控装置,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3. 若发现尿素故障灯亮起、尾气异常等问题,及时到正规维修机构检修,避免故障扩大;

4. 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共同守护我们身边的空气质量。

相关法条速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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