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难免要加班
那么,加班工资怎么算呢?
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我们来了解一下
加班费的常见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注: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段,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为: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1.75天=你的日工资÷8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你每天加班的时间×150%=当天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你的日工资×200%=当天的加班工资。
(3)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你的日工资×300%=当天的加班工资。
注释: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见前文)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工资报酬,与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无关。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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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辛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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