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消防宣传系列①:烟花“燃”喜庆,安全“放”心间
容桂发布 2026-02-05 22:06

绚烂烟花是春节独有的喜庆符号

却也暗藏着诸多消防隐患

在此,我们用真实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切勿让团圆喜悦变身为火灾悲剧

案例1

违规选址燃烟花,仓库起火酿百万损失

2024年春节前,浙江桐乡朱某燕带孩子在楼下燃放烟花,烟花窜入旁侧服饰厂仓库引发大火,造成80万余元财物损失,朱某燕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因燃放点毗邻易燃易爆仓储区域,最终酿成大祸,涉事人也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例2

监护缺失无看管,小孩放烟花棒致小区车库起火

2024年1月1日,湖南长沙县一小区车库突发火灾,经查系一名小孩燃放烟花棒时,不慎引燃车库内装修围挡等易燃物所致。几名孩子尝试灭火无果,火势快速蔓延至周边停放的电瓶车,最终导致13辆电瓶车被烧成铁架,还熏黑楼上居民墙体,造成约4万元经济损失,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火灾源于家长监护缺失,孩子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燃放烟花,再次警示家长需全程看管儿童燃放烟花,杜绝违规燃放行为。

案例3

非法经营加违规燃放,便利店烟花爆竹火灾酿惨剧

2019年2月5日,广西柳州融安县大良镇一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经查,该便利店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在人员密集区域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堆放于店铺内外,其在烟花爆竹堆垛附近燃放鞭炮,火星飞溅引燃易燃物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0平方米,波及周边商铺及居民,涉事经营者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看完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我们再来直观看看,烟花爆竹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喜庆新春

烟花燃放的安全底线绝不能破

让安全与年味同行!

烟火燃放提示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顺府办发〔2024〕1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相关要求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0日至3月3日、2027年1月30日至2月20日(农历春节期间,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为准。

注:具体燃放时间段为除夕至年初八、元宵(共10日)的全天,春节期间其余日期及其他法定节日的7时至23时30分。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容桂街道燃放区域划定

1.容桂德胜河滨公园以及水悦云天至保利外滩对面的亲水公园

2.容里东湖公园

三、禁燃地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全域禁燃时间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各类国家法定考试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六、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电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九)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ND

来源丨容桂消防救援所

编辑丨张雨岚
审校丨容桂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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