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速递|顺德龙江三起违法处置案例,读懂法律边界
龙江发布 2026-02-04 23:51

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营造更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龙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聚焦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城市六乱”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空间。

案例一: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被罚500元

2025年12月30日,薛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红绿灯入村大道时,从车内向外丢弃烟头。薛某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薛某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二:餐饮未装油烟净化设施,面临高额处罚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某餐饮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南路某商铺经营餐饮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调查核实,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若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三:绿地违规停车,需担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2日,陈某擅自将车辆违规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交通中心旁的城市绿地内,占用绿地面积8.28平方米。陈某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执法部门责令陈某停止侵害,并处450元罚款。

下一步,龙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坚持常态化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工作重点,在长效治理上持续发力,积极探索城市管理新路径,坚决防止市容乱象回潮,切实提升城市品质,为市民营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普法提示:

一、车内抛物相关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二、餐饮油烟排放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城市绿地保护相关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来源 | 龙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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