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被取消=公司恶意降薪?仲裁委:不一定!
佛山人社 2026-01-30 22:57

员工靠加班赚70%工资

公司因经营调整不再安排加班

这算是“恶意降薪”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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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70%收入靠加班

取消后员工提仲裁

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从事手工焊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8281元,其中加班工资占比超过70%,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2025年7月,公司将其所在业务外包给供应商,并向陈某提出两种选择:调岗至公司内部其他岗位,或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表示,公司告知如不与供应商签约,将不再安排其加班。此后,公司确实未再安排陈某加班。陈某遂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恶意调岗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公司因业务调整不再安排加班

是否构成变相降低劳动报酬

即是否属于恶意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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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为何公司未构成"恶意降薪"?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加班并非公司法定义务,加班安排取决于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在业务调整期间未安排陈某加班,属于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且本案中,公司与多名员工协商加班问题,并非针对陈某,未构成对申请人劳动报酬的变相降低,申请人以未被安排加班主张劳动报酬受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未支持陈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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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三个角度看懂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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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规定表明,加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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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降薪”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降薪”通常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行为。其认定核心在于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恶意”:

  • 主观恶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通过不当手段降低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主观恶意。

  • 正当理由:降薪或减少收入的行为是否缺乏正当理由(如合法的薪酬结构调整、客观的经营困难、员工不胜任工作等),或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 程序合规:调整薪酬是否履行了协商或告知义务,程序是否正当。

  • 针对性:该行为是针对个别劳动者的不合理对待,还是基于合理经营需要、无差别适用于同类岗位员工的整体性调整。

本案中,公司基于业务外包的整体调整,且非针对陈某个人,难以认定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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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判例参考

近期多个类似案例均支持这一观点:

(2024)粤0305民初2751号:法院明确“加班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法定劳动条件”。

(2024)粤0307民初36991号:法院认定“因加班时间减少导致的工资下降,未低于合同约定的正常工资标准,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

人社君提醒用人单位

1.提前沟通是关键:业务调整时应主动说明原因和安排,避免单方面行动。

2.制度明确更稳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非固定待遇”。

3.一视同仁避风险:调整涉及多名员工时,确保程序公平一致。

4.证据留存很重要:保留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相关证据。

人社君提醒劳动者

1.正确认识加班费:理解加班费不是必然获得的固定收入。

2.注意收集证据:如认为被恶意对待,要收集相关证据。

3.看清劳动合同:签约时关注工资构成条款,了解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的比例。

企业基于合理经营

需要调整加班安排

一般不构成“恶意降薪”

但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

应当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和调整的合理性

对员工而言

虽然加班费可能是重要收入来源

但需要理解其法律性质

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

沟通和理解

往往比对抗更能解决问题

编辑丨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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