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有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经营者认为长期拖欠、逃避支付工资等恶意欠薪行为只是一件“小事”,殊不知恶意欠薪行为非同小可,不仅会涉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劳资双方规范行为、理性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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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梁先生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22年3月至9月,该公司拖欠其财务工作人员欧阳女士工资2.2万元。欧阳女士辞工离职后,多次向梁先生追索工资未果。2023年9月,欧阳女士向当地镇街的公共服务办公室投诉,该办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梁先生接受调查,但其均未理会。
10月25日,欧阳女士因患胆囊癌死亡。10月27日,该办向梁先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梁先生直至2024年1月2日仍未支付欠薪,该办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将梁先生抓获归案。2024年7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先生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引用来源:2025年7月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4年7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鉴于被告人梁先生无视国家法律及劳动执法部门相关通告,以恶意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企业经营用工不规范,造成社会影响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逃避支付工资等恶意欠薪行为不用慌,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收入凭证、用人单位或经营者拖欠、拒付工资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需及时收集、妥善保留,是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劳动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无需因用人单位或经营者逃匿逃避欠薪而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莫以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小事而不为,勿以侥幸拖欠工资事小而为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改正、失信惩戒、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势必影响单位长远发展(如影响征信记录、招投标资格、荣誉奖项评比资格等),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用人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用工意识,建立完善的用工规章制度,预防资金流动性问题,维持一定现金流,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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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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