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横穿,不可取!
佛山教育 2026-01-29 17:21

电动自行车小巧灵活,本来是人们短途出行的得力交通工具,但部分骑行人却仗着这个优点屡屡做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机动车争抢等违法、危险之举。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肉包铁”,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轻则受伤重则死亡,容易成为受伤更严重的一方!

案例一

2025年9月16日,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路口,从车流间隙中骑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撞上内侧车道一辆正常通行的小汽车。

监控画面显示,骑车男子与小汽车受外侧车道缓行车辆遮挡,互相均看不到对方,且骑车男子不仅未下车推行,也未先向左观察,而是直接横穿

交警到场勘查后认定,男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该男子对此大为不满:“看不到我那他开什么车呀!机动车撞人,肯定他有主要责任!”

交警根据监控画面以及双方行驶轨迹,详细地向该男子分析其违法行为以及与事故因果关系,最终经半个多小时的耐心普法和教育,该男子终于转变了态度,认可了自己的全责,并在交警调解下现场赔付了小汽车一方的车损。

案例二

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段时,忽然跨越车道左转欲进入某小区。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猝不及防,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所幸无人受伤。

在交警调查时,李某未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还称对方没有让自己,竟报警向对方索赔。交警在对其释法说理后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进行了50元的罚款。在处理过程中,交警还发现李某存在39起违法未处理,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案例三

11月9日,夏某(11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某路段时,在未观察路面交通的情况下,直接横穿道路,被谢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所幸大货车司机刹车及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仅轻微受伤,未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经认定,夏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随意横穿马路且未观察来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马路不是自家客厅,由不得任何无视规矩随意穿行的行为。电动自行车灵活便捷,但这绝不是骑行人可以任性骑行的倚仗。遵守信号灯、按道通行、不逆行,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也是“肉包铁”们确保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请广大骑行人员吸取教训,遵法守规,莫待严重后果时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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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交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广东交警

编辑:佛山新闻网 王璐璐

审校:罗绮淇、李敏贤、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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