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信用+执法!职卫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被罚
健康佛山 2026-01-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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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1月,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某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布局、部分生产岗位的开工情况与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经查,该检测公司未实际开展现场调查,仅凭主观认定,未进行采样检测,属于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对该检测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该检测公司给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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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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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级

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级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级分为A、B、C、D、E 五级。记分分值 0-10 分,评定为 A 级:信用风险低;记分分值10-20 分,评定为B级:信用风险较低;记分分值 20-30 分,评定为C 级:信用风险中等;记分分值 30-50 分,评定为 D 级:信用风险较高;记分分值高于50 分,评定为 E 级:信用风险高。

E 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限期停业整改、重新审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等管理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符合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依法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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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保障,其检测、评价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的评价结果。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可造成用人单位忽视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导致劳动者患上相应职业病的风险增加。因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佛卫宣全媒体团队

来源:佛山疾控

编辑:江雪霞

审校:潘家荣、梁炜健、何瑞燕、吴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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