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服务内容与签订的合同承诺不符
可以据此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吗?
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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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小姐(化名)为寻找伴侣,于8月份向某婚介机构及其关联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十余万元,并分别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婚恋对象精准匹配与情感培训服务。
付款后,李小姐发现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合同的承诺严重不符:情感培训课程为网络公开通用技巧,推荐对象不符合其择偶要求;两份合同部分服务内容重叠但单价悬殊;未显著提示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李小姐据此要求婚介机构与教育咨询公司全额退费并赔偿,但对方以已提供部分服务为由,仅同意退还部分金额,双方就退费金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果。随后,李小姐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佛山消委会立即启动纠纷处理机制:一方面梳理李小姐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了解服务履行的关键细节;另一方面联系婚介机构负责人核实情况,确认核心矛盾为退费金额的计算,因此消委会主要聚焦退费争议推进调解工作。
为打破僵局,工作人员多次向双方沟通、普法:一方面向李小姐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说明部分服务已履行,全额退费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引导其理性调整诉求;另一方面向婚介机构指出其经营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建议其自查自纠。
在消委会的耐心疏导和专业法律解读下,双方均表达协商意愿。工作人员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提出退费参考方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反复就退费金额与期数沟通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李小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争议涉及服务宣传、交易流程及合同履行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需真实、全面地披露服务质量、标准、价格构成等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婚介机构及教育咨询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实际服务与宣传、承诺一致。
交易过程中,对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义务的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公平原则,相关条款涉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其承担补救、赔偿等违约责任。但鉴于经营者已实际提供部分服务,退费金额需结合履约程度、违约情节及消费者损失,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判定,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婚介机构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规范宣传行为、合同签订流程与服务标准;消费者选择高价婚介服务时,需理性看待服务效果,审慎核实服务内容、明确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遇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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