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路、公司关停?职场人的薪水这样追回!
佛山工会 2026-01-08 20:51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公司或店铺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还拖欠着劳动者几个月的薪酬,倒闭期间职工继续上班也应当计算工资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应当如何依法得到维护?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双方规范行为、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基本情况

张先生于2011年9月13日到某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1日起,因公司突然倒闭关停并拖欠工资,张先生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等司法程序追讨欠薪及经济补偿等诉求。

经审理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一、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拖欠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62998.36元及拖欠的报销费用12907元;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393.32元;三、公司向张先生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份期间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4974元

案例引用来源: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 0682 民初 5220 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390号民事判决书

裁决结果

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不应向张先生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工资,双方应为2016年10月1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公司倒闭无人负责公司工作,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中所谓的工作内容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交接范畴,并非正常上班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份期间仍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主要工作内容是配合公司完成债务重组等善后工作,且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曾向张先生支付了部分费用。

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公司上诉主张张先生所出示的加盖有公司公章的《欠薪及欠费明细表》(载明截至2017年11月)无领导签字,而其作为财务、人事负责人有加盖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公司拖欠张先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份的工资,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建议劳动者主动关注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办理入职时确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时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欠薪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劳动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向用人单位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若经营困难、可能面临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亦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工资发放、工作安置等事宜。若用人单位故意以倒闭为由拒不支付薪酬、恶意欠薪,其行为将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树立合法用工、诚信履约的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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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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