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更是安全生产中的重中之重 狮山镇结合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为辖区内企业敲响警钟 2025年4月8日,狮山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了三种化学品(以下简称化学品A、B、C)。经抽样检测,化学品A(工业硫化钠,硫化钠含量>95%)、化学品B(透明液体,乙酸含量~70%)均属危险化学品,且二者互为禁忌物品,需采用隔开储存方式;化学品C(片状氢氧化钠,氢氧化钠含量~24%)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用5米高彩钢板分隔出梯形库房存放乙酸溶液罐组,未落实防泄漏措施,且存放乙酸溶液罐组的区域与邻贴的硫化钠未完成封闭分隔,非有效隔开储存方式,违反《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相关规定。一旦乙酸溶液发生泄漏,将与硫化钠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气体,该气体属于易燃气体、加压气体,具有急性吸入毒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硫化钠、乙酸溶液的储存方式可能产生易燃有毒的硫化氢气体,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 69000 元(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 希望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都能以此次案例为镜鉴 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将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的 每一个细节做到位 掌握狮山最新资讯↓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佛山新闻网 霍浩琳 审核:杨荣燕、何欣祺、韩世荣、赖沅贝 分享 点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