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需有度!这4种行为需担责→
梦里水乡 2026-01-07 22:48

年终岁末,元旦、春节接踵而至,各类聚会宴饮逐渐增多。推杯换盏间,法律风险亦暗藏其中。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相互关照、提醒、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因未尽义务导致损害,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饮酒聚会的法律风险。

01

劝酒者的法律风险

别让热情成枷锁

强迫性劝酒需担责。席间热情劝酒导致他人醉酒后造成人身损害,劝酒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例:王某与李某、赵某、周某、孙某是朋友,一次聚餐时,大家互相劝酒,喝了大量的白酒、啤酒,最终都喝醉了。结束后,李某等人将醉得不省人事的王某安置在附近一处无人看管的停车场,然后去主路叫网约车。结果王某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不慎碾压,抢救无效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某拼酒、劝酒,造成双方均饮酒过量,且在饮酒结束后未充分尽到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定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

02

同饮者的照顾义务

酒局散场不意味义务终止

对醉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有人醉酒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时,同饮者有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

事例:吴某过生日邀请朋友刘某、汪某在家中聚会饮酒,期间几人大量饮酒至深夜。醉酒后三人外出同行,路遇护栏,刘某与汪某想绕路而行,而吴某却选择翻越护栏,刘某与汪某未予制止,结果吴某在翻越时不慎从护栏高处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汪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及酒后外出的同行者,对吴某负有相应的提醒、劝阻及帮助、照顾义务,但二人并未尽到积极的作为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轻微过失,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刘某、汪某各承担5%的责任。

03

未劝阻饮酒者驾车的责任

放纵酒驾难辞其咎

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未劝阻需担责。每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酒后驾驶任何车辆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共饮人已尽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情况下,饮酒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与安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同样不得醉酒驾驶

事例:李某与梁某、苏某、李富某三人聚会饮酒后,在无人进行劝阻,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李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发生事故死亡。

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3.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调解认为,梁某既是共饮者也是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未尽到监管职责和提醒、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苏某、李富某二人明知李某已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亦未进行有效劝阻,同样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组织者的特别责任

宴请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聚餐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事例:壮壮举办生日宴,东东受好友邀请参加。聚会期间,众人大量饮酒。酒过数巡,东东从座位跌落到地面,在场众人未予关注,反而陆续起身离开。待壮壮准备结账时,东东已在地上躺了半个多小时。后东东因急性乙醇中毒引发中枢神经抑制,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壮壮作为生日宴会的组织者且是最后准备离开的同饮者,在明知东东已经醉酒不醒的情况下,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照顾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刚刚作为邀请东东参加宴会的人,对东东的酒量和状态应有一定了解,却在其醉酒后提前离开,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里水君温馨提示

岁末聚会,责任共担!

岁末欢聚,情谊虽重,安全为先。每一位饮酒活动的参与者都应成为彼此安全的守护者,做到喝酒有度、劝酒有节、散场有责。为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在此提醒大家牢记以下安全要点:

(一)尊重个人意愿,不劝酒不拼酒。尊重每个人的饮酒意愿,摒弃不良劝酒习惯,时刻关注同饮者的身体状况。

(二)量力而行,做好自我保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酒量和饮酒风险有清晰认识,不盲目饮酒。

(三)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对于酒醉或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危及安全的共饮人,应及时劝解、照顾、通知家属,或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协助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四)坚决抵制酒后驾车。及时劝阻饮酒者开车,必要时可帮助联系代驾或安排接送车辆。

(五)组织者更应提高责任意识。作为聚会的组织者,不仅是一场聚会的召集人,更应是安全的守护者。

酒桌情谊的真谛,从来不是“喝到位”,而是“护周全”。新年将至,希望大家时刻保持警醒,别让一时疏忽,让欢聚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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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水乡编辑部
来源:里水司法所

编辑:蔡彦栩

校对:何颖熙

审校:郭璀、廖玟婷吕燕珊、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