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我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月6日至2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chengchong@foshan.gov.cn)或信件(佛山市中欧中心E座5楼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交易监管科)等方式提交意见,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交易系统(下称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交易系统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转让、租赁和出租交易。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是指交易中心发布网上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公开限时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是指交易中心发布网上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交易系统挂牌公布,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网上挂牌价格,根据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下称政务和数据部门)对网上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称自然资源部门)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开展网上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获得竞买资格后称为竞买人。
第五条 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交易中心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下称省身份认证平台)验证身份后在交易系统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拍卖竞价,或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交易均以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网上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交易宗地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称粤公平)、交易系统等平台发布。属出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申请人通过粤公平或交易系统自行下载网上交易文件。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以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宗地设有保密底价的,应当在网上交易公告中明确有保密底价。
在网上拍卖开始前或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委托人应在交易中心指定场所,且须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保密底价录入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或者变更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公告时间自补充公告或者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省身份认证平台验证身份后在交易系统进行注册和登录。
省身份认证平台支持账号密码、粤省事、CA数字证书等多种验证方式,申请人如需找回密码、重置CA的PIN码,以省身份认证平台公布的方法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交易宗地相关信息,于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交易的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交易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和报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交易的多宗地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账号,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注册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并通过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参与网上交易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主竞买申请人实施的网上竞买活动,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交,且不接纳现金方式存入。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标的竞买,如需竞买多个标的,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拍卖开始时间的前一天或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的前两天。
第四章 网上拍卖竞价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或以上的价格;
(四)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也可在递增1个加价幅度的基础上手动输入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15分钟为竞价时限,接受第1个报价后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重新计时,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1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的,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15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拍卖不成交。
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拍卖竞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拍卖开始前两小时内,登录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及时在网上限时竞价期限内报价。
第五章 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包含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输入报价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或以上的价格;
(四)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也可在递增1个加价幅度的基础上手动输入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七条 交易系统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时间内接受报价。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交易系统询问,在5分钟内无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三)有竞买人报价,经交易系统询问,在5分钟内有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1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为起始价。
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5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九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挂牌结果。
第三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两小时内,登录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及时在网上限时竞价期限内报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三十一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凭《成交确认书》与网上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其中外币只能以美元或港元交纳。外币保证金的入账、退回、划转等应按照外资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当在粤公平、交易系统等平台公开网上交易结果。属出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网上交易结果。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营管理和运行维护。该系统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佛山市范围内不得再重复建设交易系统。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交易系统安全。交易中心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竞买人名单在交易结束前不得显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交易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八条 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竞买人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登录有任何问题,请咨询020-12345。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自然资源部门、政务和数据部门认为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交易系统报价及限时竞价通道。
网上交易活动于报价或限时竞价环节时因故中止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中止前的报价有效。
第四十二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委托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
第四十三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具体条款详见宗地网上交易文件。
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网上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六条 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予以公示,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规定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一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接受。因系统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上述操作的,申请人、竞买人应立即向交易中心反映。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映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对抗网上交易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申请人、竞买人在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申请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竞买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造成申请人、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申请人、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4〕50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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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2014年,我市制定印发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作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的主要依据,2016年为适应土地交易市场需要印发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其他指标竞价规则》作为补充。目前《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作为规范性文件已失效,对满足相关各方诉求和顺利开展交易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理顺和解决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进一步推动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佛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重新制订和发布新的交易规则。
因此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省有关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市近年来实际交易活动的做法经验,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它城市制度经验,制定了适应当前市场形势、具可操作性的《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5年以来,市政务和数据局会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省有关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实际,参考相关地区的管理经验,在2014年版《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协商,起草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初稿,经数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期间向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此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交易规则》共有10章57条,从总则、网上交易信息发布、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网上拍卖竞价、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成交确认、系统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个方面对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网上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以及部门职责任,对网上交易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了报价规则、成交结果判定等内容,明确了异常情况处置办法,为网上交易提供了执行标准和政策支撑。
四、主要依据和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8.《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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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