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注意!居家办公受伤也算工伤?这些情形不再模糊
佛山人社 2026-01-07 01:03

居家办公受伤能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打工人速看!

人社部出台的《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以下简称《意见(三)》)

精准回应这些高频争议场景!

今天人社君就跟大家理清

哪些情况能认定工伤

居家办公受伤:

满足2个条件即可认定

随着线上办公常态化

“家里干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终于有了明确答案!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

  • 核心原则: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 例外情形:仅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沟通,不算“工作原因”,无法认定工伤;

  • 特殊情况:在家突发疾病若能证明是“按单位要求处理工作、强度与日常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条件可认定工伤。

简单说

固定居家办公时因工作操作受伤

算工伤

偶尔回复消息时意外受伤

则不算

证据留存是关键!

上下班途中:

4类情形明确纳入“合理范围”

“上下班路上绕路买东西、

接孩子受伤算不算工伤”的争议

新规直接给出解决方案

  • 认定标准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者缺一不可;

  • 明确情形:包含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以及合理时间内的通勤路线等4类具体场景

  • 关键依据:“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凭证,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三工”要素细化:

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不再难界定

工伤认定的核心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意见(三)》第一至三条

进行了具体明确

  • 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 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 因工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这3类情形:

明确不予认定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

直接划定“红线”

以下情况即便与工作相关

也不能认定工伤

  • 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

  • 因醉酒或者吸毒引发的伤亡(需有相关检测结果或法律认定);

  • 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由相关部门出具结论证明)。

工亡时间认定:

以医学证明或公安记录为准

针对实践中工亡时间争议,《意见(三)》明确了统一标准:

  • 首要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时间

  • 补充依据:无医学死亡证明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为准;

  • 例外情况:有充分证据能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实际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违法分包/个人挂靠:

劳动者可正常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一般以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但建筑行业、服务业中常见的违法分包、个人挂靠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并不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意见(三)》第十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

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

申请认定工伤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通过细化认定标准

既避免了企业无限担责

也为打工人维权提供了清晰依据

人社君提醒

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通勤途中

都要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

沟通凭证、医疗证明等材料

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

来源丨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丨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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