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6年1月起这些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正式实施
佛山生态环境 2026-01-06 22:30

2026年1月1日起

一批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及要求

将正式实施

请广大企业与市民留意政策更新

及时关注相关要求

01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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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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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佛府〔2024〕8号

为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佛山市决定调整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

自2026年1月1日起,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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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790—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耐火材料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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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部分代替GB 2546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铅、锌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0年,2013年进行了修改,本次对《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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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动态稀释嗅辨法》(HJ 1416—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动态稀释嗅辨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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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代替 HJ 212—20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 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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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代替 GB 1252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2011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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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指南》(HJ 1424—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的技术要求、工作准备、内业处理、现场勘界、成果整理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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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代替GB 19821—2005、GB 27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酒类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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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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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代替GB 13457—9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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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HJ 5.1-2025代替HJ/T 5.1—9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是对《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的第一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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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核设施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HJ 1429—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设施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测量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标准曲线法测量核设施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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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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