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宗族族谱本是凝聚宗亲情感、团结人心的重要方式,有人却因此引发了一场“网络骂战”。这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是同一乡镇的李氏宗亲。李某甲曾为宗族族谱编写事务捐款并参与相关工作,李某乙认为族谱内容有误,心生不满。2025年2月,李某乙在其个人微信视频号上先后发布多条视频,视频内容包含李某甲的姓名和肖像,并配以“装假狗”“忤逆不孝”等大量侮辱性、贬损性旁白及字幕。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评论,传播范围较广,在当地宗亲中引起议论,给李某甲的生活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李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等共计7万元。

【裁判结果】
肇庆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乙在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网络平台发布含李某甲姓名、肖像及侮辱性言辞的视频。李某乙发布视频后,直至收到法院应诉材料才删除案涉视频,积累了较多的转发、评论数,视频传播范围较广,主观过错明显,易引发他人对李某甲的误解,导致李某甲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在其微信视频号及当地李氏祠堂、酒堂发布道歉声明,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等维权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甲名誉受损程度和李某乙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侵权持续时间与造成的影响,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68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乙在其微信视频号与当地4个祠堂张贴道歉声明并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6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乙在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网络平台发布含李某甲姓名、肖像及侮辱性言辞的视频。李某乙发布视频后,直至收到法院应诉材料才删除案涉视频,积累了较多的转发、评论数,视频传播范围较广,主观过错明显,易引发他人对李某甲的误解,导致李某甲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在其微信视频号及当地李氏祠堂、酒堂发布道歉声明,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等维权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甲名誉受损程度和李某乙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侵权持续时间与造成的影响,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68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乙在其微信视频号与当地4个祠堂张贴道歉声明并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6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肇庆中院 高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