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末时段,个别企业为压缩成本、追赶工期,铤而走险非法倾倒废水废渣等环境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为严厉震慑此类行为,维护辖区生态安全,现通报一起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望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警醒、守法经营。
【基本案情】2025年年初,张槎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水利部门反映,辖区内某河涌上有大量油污,疑似存在非法倾倒污染物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溯源排查,并在附近某园区下水管道内发现有相似污染物残留。通过调取园区视频监控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最终锁定了实施污染物排放的井口及涉事车辆,案情系一起非法倾倒废水的案件。
【查处情况】经查,涉案人员李某使用槽罐车辆非法倾倒废水两车(约16.948吨)于某园区内井口。经鉴定,通过该井口排放至下水管道最终流入河涌的废水含有油污,属于危险废物,已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及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已由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
近期,张槎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已对委托李某转移运输污染物的涉事企业,依法予以行政立案。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在同步开展。
本案中,涉案人员及企业试图通过“偷排偷倒”规避环保责任,最终付出刑事追责、经济赔偿等多重沉重代价。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红线与违法后果如下:
1.行政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层面: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主体须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赔偿责任。
张槎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现向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郑重提醒如下:
一是强化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特别是危险废物,须依法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理,建立完整的转移、处置台账,坚决杜绝偷排、偷倒或规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自查自纠,消除环境隐患。请单位要立即对自身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三是认清监管态势,切勿心存侥幸。针对年末时段易发的环境违法行为,本部门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请各类企业以本案为鉴,始终绷紧环保之弦,自觉守法经营、绿色发展。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如发现非法倾倒废水废渣等环境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2369环保举报热线进行反映,共同守护美好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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