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情简介
陈老伯携带自用旧羽毛球拍前往某体育用品店,要求按照原有的高磅数拉线。经营者接待时明确提示两项风险:一是旧球拍可能因材质老化在拉线过程中断裂,二是高磅数会加剧损坏风险,建议降低磅数。陈老伯未采纳建议,坚持按原要求拉线,最终球拍在拉线过程中损坏。
陈老伯认为球拍本身无质量问题,损坏系经营者操作不当导致,要求经营者赔偿并道歉。经营者则以已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为由拒绝,担忧道歉等同于承认自身存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陈老伯遂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明确纠纷核心在于责任认定,需判断球拍损坏是因经营者操作不当,还是旧球拍材质老化、高磅数拉力导致的自然报废。经查,双方均未留存球拍送修前完整的状态影像、拉线过程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直接认定经营者存在操作过错,而经营者提供了明确告知存在风险的证据。
工作人员向陈老伯释明举证规则:其主张经营者操作不当,需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现无有效证据支持,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经充分沟通后,陈老伯自愿放弃赔偿要求,仅保留道歉诉求。而针对经营者“道歉即担责”的顾虑,工作人员向其澄清道此类是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坏表示歉意,属于对消费者体验的人文关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认,不会因此产生额外赔偿义务。
最终,双方同意在消委会主持下进行现场调解,经营者当场就球拍损坏给陈老伯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陈老伯接受该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03
律师点评
本案的法律关系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从案情来看,经营者已就球拍材质老化与高磅数的特定风险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在知情后仍坚持原要求,应视为自愿承担该风险。
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操作不当,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反,经营者“已尽风险提示义务”的主张有事实支撑。消费者的赔偿主张需以证据为支持,不能脱离举证责任而独立存在。关于道歉,法律上的赔礼道歉通常以认定行为违法或违约为基础。在责任未依法明确认定的前提下,经营者并无作出法律性质道歉的强制义务,其最终表达的歉意,不能视为对法律责任的认可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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