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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无小事,这些案例敲响警钟!
在大良 2025-12-22 23:27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

是建设施工过程中常发生的伤害事故

事故的背后

是安全意识的缺位

操作规程的漠视

主体责任的悬空

惨痛的教训不能重演

生命的代价不容再付

以下这些案例

带你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

01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

2024年3月,顺德区某制造项目排水管道维修现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5万元。

经调查,肖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进行放坡、未设置临时支护措施的涉事沟槽内,不慎被塌方的泥土掩埋至胸口处,导致事故发生。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事沟槽开挖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放坡等防护措施,在沟槽开挖后未立即放坡,也未马上采用木板、支架、方木进行全断面支护,沟槽上下均未设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肖某擅自进入未做任何防护容易发生塌方沟槽内的危险行为。

经查:

1.项目分包单位(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50万元罚款。

2.聂某作为涉事项目主要负责人,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广东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包,未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5万元罚款。

02

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

2023年8月,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地块旁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经调查,王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装拆工艺,未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在起重臂下侧方工作,不听取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意见,调整标准节的两个单片连接点,且解开标准节上一条吊带,同时拔出固定标准节的竖销,导致L型片装节失稳、侧翻,导致事故发生。

经查:

1.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40万元罚款。

2.黄某作为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03

某自建房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

2023年6月,大良某自建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调查,该工程的施工人员韦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6米高的锌铁棚顶进行瓦片铺设作业,不慎踩破棚顶瓦片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经查:

1.该工地现场负责人伍某施工前,未对包括韦某在内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伍某虽给工作人员配备了安全帽,但未监督、教育韦某等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30万元罚款。

2.该工地现场负责人谭某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伍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10万元罚款。

04

某自建房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

2023年5月,大良某自建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经调查,该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从新屋4楼的露台走廊女儿墙上穿过洞口跳进旧屋4楼地面,不慎失足从新屋和旧屋间的落水冷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经查:

该工地现场负责人吴某在未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事故工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陈某冒险从新屋4楼的露台走廊女儿墙上穿过旧屋洞口跳进旧屋4楼地面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其处30万元罚款。

安全普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追责不手软!

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法律是带电的“高压线”。目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

气候干燥、赶工期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

危化品、工贸、烟花爆竹等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风险突出

这份安全生产提示

请收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大良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