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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小讲堂】业务往来中的“答谢礼”:可能触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红线

国星光电

供应商黄总因感谢公司员工赵某在业务合作中给予的支持,提出向赵某赠送礼品。

该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利益输送?其法律风险如何界定?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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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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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或业务关联方赠送的财物、回扣等利益。否则,若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严格遵守公司廉洁制度,拒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确保业务往来公正清白。

※文中图片为AI制作

▍撰稿:法律合规部张晓英

▍编辑:梁嘉淇

▍编审: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