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公司提供网店整店复制业务,被罚23万元|以案释法
根据监测线索,佛山市某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发布“复制宝贝搭配营销_开店帮手”软件服务,其宣传内容使用“支持多个平台搬家”“整店复制商品,分类复制,商品排序,跟原店铺100%一样,保证一个不漏”“复制阿里巴巴商品(整店复制,商品链接复制),复制淘宝、天猫商品(整店复制,商品链接复制,搜索关键词复制),拼多多(商品链接复制)”等相关描述。据此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该软件在未取得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抓取商品页面的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数据,并按照平台的规范要求进行整理、排版,生成可供使用者上架的商品条目,即实现了“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等功能。使用者可以将复制而来的商品条目直接在其店铺内上架,也可以对商品信息进行自定义修改后使用,通过批量复制还可以实现对其他网店进行整店复制搬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并酌情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改正,下架软件的悔改表现,执法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00元的一般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损人利己的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健康的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技术开发者三方需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有预见性和针对性地强化电商行业的监管与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为网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让互联网经济的红利惠及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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