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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仅经规划的停车位,应属于谁?丨百案识法110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2-18 14:45

小区里经规划报建的地面停车位,

它们真正的“主人”是谁?

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小区558个地面车位,但遭到小区开发商反对。开发商认为,这些车位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属于开发商所有。业委会认为,这些地面车位虽经规划,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实际占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地面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开发商不服,将业委会及业主大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这558个地面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规划建设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案涉地面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小区内所有商品房出售完毕,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一并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故无法成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案涉车位虽经规划建设,但开发商既无车位产权,也无小区土地使用权,车位占有、使用、收益权应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开发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判断车位归属,不能仅以经过规划批准为依据,关键在于其能否合法登记为独立产权,以及所占用的土地权益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两种表述,应当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车位,不存在重合的部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仅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而且要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才能成为由特定持有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与小区业主共有的部分区分。

如本案案涉车位,虽然经过规划批准,但是使用的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土地,不能仅按照“规划批准”的标准认定案涉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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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三庭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