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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滘一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迟报事故,被重罚!
魅力北滘 2025-12-17 22:15

及时、准确、如实、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必然会导致事故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并影响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

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事故报告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布一起迟报事故典型案例。

以下反面典型,引以为戒!

对事故报送标准把握不清

迟报事故,一案三罚

2025年5月,位于北滘镇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其他伤害致死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   

经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涉事建筑公司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操作登高车过程中发生冲顶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北滘某项目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廖某某对事故报送标准把握不清,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将事故情况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行为属于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遗漏迟报,应认定为迟报。

北滘镇人民政府对廖某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源: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张凯滢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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