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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不负债!法律教你识破“校园贷”陷阱
在大良 2025-12-16 22:09

零门槛、无抵押、无利息

专为学生打造,秒到账……

这些字眼都来自于一个

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陷阱——

“校园贷”!

面对害人不浅的“校园贷”

大学生们应擦亮眼睛,莫入圈套!

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

案例一

学生小郑由于迷上了网络赌球,先后通过某借贷平台共计借款6万块钱,这笔钱利滚利,小郑就偷偷用同学的身份信息去贷款还债。他先后用28名同学的身份证借钱,欠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变成了60多万元。小郑不仅要偿还巨额贷款,还面临着来自家庭和同学的压力。重压下,他最终以自杀来逃避。

案例二

学生小李为购买苹果手机及其他高消费品,通过借贷平台申请网上贷款。随后,经过拆东墙补西墙,不断找其他小贷公司贷款还债,其最终欠下多家公司共计70余万元的债务,而原始金额仅为3万元。

案例三

学生小钱是大二女生,通过裸贷借钱用来和男友花销。借来的本金不到5万元,一年不到,欠下的贷款本息合计达50多万元。因还不起钱,其裸持身份证照片被传到网上曝光,家人电话也被催债电话打爆。不得已,家人在报警同时,只得变卖唯一住房还款

陷入校园贷骗局

该如何自保?

拿起法律武器

守护青春不“负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校园贷?

三点贴士请收好!

“擦亮眼睛”

增强防范意识,谨慎使用并妥善保存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不随意填写和泄露。提高自身甄别能力和抵制能力。

理性消费

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要摒弃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行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求助法律

当遇到危险或者被催债人恐吓时,第一时间告诉父母家人和老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活短暂而宝贵

请一定要理性消费

远离借贷平台

珍惜校园时光,不负青春年华!

来源:清水河检察、南师大中北学院法政学院、区司法局大良司法所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