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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小讲堂】这样的“朋友圈”,可能会踩合规红线?
国星光电 2025-12-15 23:12

【开栏语】

合规筑基,行稳致远。为提升全员合规意识,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现特开设“合规小讲堂”栏目。该栏目将以简明易懂的形式,系统介绍合规知识,明晰行为边界,推动合规要求融入日常、化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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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科研项目组员工小王在顺利完成一项重要技术攻关后,于个人微信朋友圈发文称:“今天加班搞定了XX项目的核心技术方案,牛马的一天顺利收工!”,并配发了含有该项目相关内容的图片,其中部分图片涉及关键技术细节。

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引发信息保密与言论合规风险?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上述风险分析,提出合规建议:

公司技术资料、项目信息及相关文件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与重要知识产权,全体员工均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擅自公开。

※文中图片为AI制作

▍撰稿:法律合规部张晓英

▍编辑:翁雯静

▍编审: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