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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前夫10万外债要我扛?答案出乎意料

绿色陈村

“离婚不离家”,当心背上“糊涂债”

为了孩子,离婚后还和前夫同住一个屋檐下。如果有一天,前夫的债主找上门,说你也有责任还钱,该怎么办?

今天通过真实案例,看清“离婚不离家”背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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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芷晴和前夫宇轩在2024年协议离婚,但为了儿子,两人选择“离婚不离家”,依旧同住照顾孩子。

没想到,最近宇轩因公司资金问题向朋友借了10万元,朋友竟直接联系芷晴,以“你们还住一起”为由,要求她一起还债!芷晴懵了:婚都离了,还要为前夫的债务“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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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广邦律师事务所 刘瑞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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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算什么关系?

法律上,已离婚=已解除夫妻关系。即便仍共同居住,也只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配偶身份权等,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债务原则上也各负其责。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2

芷晴要替前夫还债吗?

原则上无需承担!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务时间:发生在离婚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2.债务性质:前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个人债务,非家庭日常开支。

3.无共同签字:芷晴未签名、未追认,“共同居住”不等于“共同举债”,不符合“共同意思表示”要件。

关键提醒

哪怕债主说“这钱是用于家庭开销”,10万元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主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债务仍属前夫个人承担。

但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子女教育、医疗等共同抚养支出,或能证明用于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等共同生活开销,芷晴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温馨提示

“离婚不离家”可能是为了孩子的无奈之举,但情分归情分,法律归法律,共同居住≠共同负债!建议处于这样的生活状态的姐妹:

✅ 保存好离婚证,必要时可出示给债主;

✅ 与前夫明确财产、债务界限,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 如遇纠缠不清的债务问题,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姐妹有援人”律师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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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

本周六(12月13日)

“姐妹有援人”律师坐班安排出炉!

如有人身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

需要专业律师答疑

请根据坐班信息预约咨询哦~

陈村镇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时间:12月13日9:00-11:00

坐班律师:廖斯晗

执业机构: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

专业经验:累计代理民商事案件超过400件,聚焦领域:婚姻家事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赡养义务履行)、名誉权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咨询地点:陈村镇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顺德区陈村镇锦绣一路29-33号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站(司法所旁)】

预约电话:0757-23830876

来源:陈村镇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审校:辛小玲、陈健欣、朱盈盈、冯艳锋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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