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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引发草地着火!行政处罚!
明城发布 2025-12-12 21:33

2025年11月29日下午,光明村委会品村村民谭某随意丢弃烟头,引发周边草地着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谭某因违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近期风干物燥,多地已发生森林火灾,多为烧杂、烧田边草引起。为确保自身安全及森防形势平稳可控,请各位市民务必提高森防意识,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违者必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等规定,特颁布我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期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电话:110或12119)。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4 年9月14日

明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明城镇应急办

编辑:曾锦峰
审校:白嘉妍、张星星、吕晓琳、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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