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情形较为常见,部分用人单位因未在合同到期前未明示是否续签,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可自行离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该如何平衡?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双方规范行为、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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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谭先生于2010年4月1日入职某控制阀门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谭先生最后工作至2020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谭先生从2020年4月1日起自行离开,未到岗上班。当日,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联系谭先生,询问其未到岗原因,谭先生未予回复。
后续,谭先生向公司主张支付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其在谭先生未上班后已积极联系,谭先生的消极回应可视为不愿持续劳动关系、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引用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01-2023.08)》中的典型案例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存在一种除外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除外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需首先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二是,提出续订的时间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三是,需以主动、明示的方式作出续订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某控制阀门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并未以主动、明示方式向谭先生发出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在合同到期后通过微信询问未到岗原因,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谭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53840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亦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续订事宜,清晰了解双方后续用工安排。若用人单位未在合同到期前明示提出续订,且不存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依据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经济补偿相关事宜。若协商未果,建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以主动、明示方式告知劳动者是否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认定劳动者的续订意愿。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放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明确载明续订条件、答复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使用微信聊天等随意性强、易引发歧义的沟通方式。用人单位需加强用工合规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续订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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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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