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互联网诊疗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①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②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③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按规定管理。医疗机构的医师仅可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方可配送。
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互联网诊疗活动可以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开展,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编辑:杜晓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