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4日,狮山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业园车间检查,检查发现黄某正在距离坠落基准面约10.54米的棚顶进行换瓦作业。作业时黄某未佩戴安全带、未使用防坠网,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未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到黄某的证件信息。经查,黄某的高处作业行为是梁某安排,当事人梁某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梁某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梁某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黄某从事高处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梁某罚款15000元。
1.行政处罚吿信息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融资、贷款和招投标活动等经营活动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2.凡涉及顶棚修缮、装修工程、设备检修、空调安装、人字梯作业、动火作业、储罐维修、污水井清池等高风险作业(含外包),企业或个人必须提前备案。扫描下方备案二维码,填写问卷提交相关信息,备案完成且自查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开工。

3.未经备案擅自作业将被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发生事故依法从严处罚!
高处作业
这些“不准”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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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应急管理、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佛山新闻网 霍浩琳
审核:杨荣燕、何欣祺、韩世荣、赖沅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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