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处罚!里水多家污染企业被曝光→
梦里水乡 2025-11-27 21:03

各位老板注意!

绿色发展是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里水镇持续严查企业

偷排污水、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近期,3起案例罚款累计超120万元

以案为鉴,敲响警钟

案例一:废气排放超标,罚款26万元!按日追加计罚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手机壳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时,发现其状态极其恶劣,明显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随即现场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厂苯系物超标2.08倍、非甲烷总烃超标16.88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并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废气治理设施中水喷淋塔的废渣堆积。

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箱内积存大量灰尘,且活性炭已明显发黑、板结,失去正常吸附能力。

在后续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警示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后果并督促整改,但该企业仍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企业启动“按日计罚”。即除原26万元罚款外,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日整改,将追加罚款26万元

案例二: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罚款45万元

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某五金压铸件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压铸脱模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排水管道和水泵直接排入雨水渠。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和录像等方式固定了证据。

经查,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拟对该厂处以45万元罚款

案例三:未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罚款51.4万元

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塑料制品加工厂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但均未配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也无法提供环评手续与验收报告。

某塑料制品加工厂厂房外污水井,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水。

经核实,该厂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依法报批,却已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2.在破碎、烘干、清洗等生产工序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未建成,主体工程即已投入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及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51.4万元罚款

守法是底线,环保即效益

任何对环境的漠视,都是对未来的透支

任何对法律的挑战,终将面对严厉的惩处

❗❗❗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唤醒责任、规范行为的手段。它提醒所有企业主:守法经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真正的效益,是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是对自然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近日,里水镇正式印发了《里水镇物业出租生态环境影响三方报备管理指引》,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位业主、管理人对承租人环保合规性的首要审查责任,不定期开展现场核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未履行相关职责以及纵容、包庇承租人环境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

希望各家企业能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主动担当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将生态文明理念

融入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之便或一己之利

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

⚠⚠⚠

RECOMMEND

梦里水乡编辑部
来源: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编辑:何颖熙
校对:蔡彦栩
审校:郭璀、廖玟婷吕燕珊、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