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你” 竟让她不敢点外卖?这不是爱,是暴力!
绿色陈村 2025-11-25 23:12

“姐妹有援人”拆穿#恐怖情话

“我养你”——曾经是最动人的情话

“我养的你”——却成了最伤人的利器

今天是11月25日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我们想告诉你:

家暴,不只有拳头和伤痕

那些藏在“爱”背后的

控制、贬低、孤立

同样是暴力,同样不被允许

本期案例

“我养你”,是芷晴结婚时听过最甜蜜的承诺,在丈夫宇轩的劝说下,她辞去工作,成了全职太太。没想到,甜蜜承诺渐渐变成了控制:

“家里的钱都由我保管,离开我,你根本活不下去!”

“这个月怎么花了这么多,别老跟你妈联系,她只会教坏你。”

“连个家务都做不好,你还能干什么?”

曾经的职场精英

如今连叫个外卖都要被“审问”

渐渐失去了朋友,失去了自信

芷晴甚至开始怀疑:

我是不是真的这么没用?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 冯淑珍

宇轩的行为算家暴吗?

✅算!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精神侵害”。宇轩“经济封锁+辱骂贬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精神暴力”。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等。

如果宇轩为了阻止芷晴离开而实施身体暴力,她该怎么办?

遭遇家暴,应这样依法维权↓

1.立即报警: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时制止暴力,并为后续维权留存关键证据;

2.收集证据:出警记录、伤情鉴定、诊疗记录、悔过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法院可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跟踪受害人及其亲属;

4.追究法律责任:家暴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小编有话说

真正的爱,是让你成为更好的自己,而不是让你在控制中迷失。如果你的那个“TA”:用钱来控制你、用话语贬低你、切断你的社交,让你觉得自己一无是处……

请相信:这不是爱,是暴力!这不是你的错,你不必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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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身边人知道:

家暴不是家务事

对家暴说“不”!

来源:顺德女性

审校:辛小玲、刘炜豪、陈健欣、冯艳锋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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