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设备设施,处罚!


岁末年初历来是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近期
杏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
发现并查处一批问题企业
案例

在某五金热处理厂,杏坛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发现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释法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相关探测、报警、监控装置应保持全天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提醒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有毒等报警装置,并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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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杏坛镇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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