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6期、第7期)》的通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11-21 19:18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相关规则,有效解答各交易主体疑惑,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改革制度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编制了《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6期)》《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7期)》。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6期)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7期)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内容如下:

深化招标投标制度

改革工作指引(第6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有关规则,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改革制度落实落地,经市发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管局、市轨道交通局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5期)》第三条中对于“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考察时间要求,应以竣(交/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对于“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考察时间要求,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招标人在处理涉及“类似项目业绩”的异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异议人提供与该项目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

二、招标人编制多类型组合项目招标文件时,分值权重划分标准如下:

(一)施工类+服务类

施工部分权重区间为50%~70%,服务部分权重区间为30%~50%。若涉及多种服务类型的,招标人可自主分配服务部分权重,但权重分配应以5%为基本单位(即权重值应为5%、10%、15%等5%的整数倍);同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其单项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权重,合计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合计权重。

(二)施工类+货物类

施工部分权重区间为60%~80%,货物部分权重区间为20%~40%。

(三)服务类+服务类

1.服务类型为勘察、设计、监理三种类型中的两种进行组合时,每种类型的权重区间为30%~70%(如勘察30%,设计70%)。

2.服务类型为勘察、设计、监理三种类型的组合时,每种类型的权重区间为20%~40%(如勘察20%,设计40%,监理40%)。

3.服务类型不包含勘察、设计、监理任意一种类型时,每种类型的权重平均分配。若服务类型数量为3种,则按35%、35%、30%的比例分配权重;若服务类型数量为6种,则按20%、20%、15%、15%、15%、15%的比例分配权重;若服务类型数量为7种,则按15%、15%、15%、15%、15%、15%、10%的比例分配权重。

4.服务类型包含勘察、设计、监理任意一种或多种类型,且包含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时,勘察、设计、监理部分的合计权重占比应达到60%~90%,招标人可自主分配其余服务类型权重,但权重分配应以5%为基本单位(即权重值应为5%、10%、15%等5%的整数倍);同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其单项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权重,合计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合计权重,如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设计权重50%,监理权重15%,造价咨询权重15%,招标代理权重5%,项目管理权重15%)。

(四)施工类+服务类+货物类

施工部分权重区间为40%~60%,服务部分权重区间为20%~40%,货物部分权重区间为20%~40%。若涉及多种服务类型的,招标人可自主分配服务部分权重,但权重分配应以5%为基本单位(即权重值应为5%、10%、15%等5%的整数倍);同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其单项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权重,合计权重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型合计权重。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设置分值权重。

三、招标人在设置财务状况时,应结合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合理设置财务状况的时限要求,在本年度5月31日(含当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时应扣除前一年度,具体示例如下:

(一)2025年5月20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应为2021年、2022年、2023年。

(二)2025年6月20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应为2022年、2023年、2024年。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施工类招标项目需采用绿色建材,并明确绿色建材使用比例和要求的,方可选择“绿色建材承诺使用类别”评审因素。

五、工程总承包类项目及大型施工类项目,技术标评审不采用合格制的,应采用标准化方式划档评分,每档分差应为该评审因素总分值的5%或10%。

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同步核查本单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公示状态,若发现本单位虽已通过信用修复、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撤销失信状态,但上述网站尚未更新公示状态的,应将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信用修复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作为附件纳入投标文件,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决策,投标人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未按要求附具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深化招标投标制度

改革工作指引(第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有关规则,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改革制度落实落地,经市发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管局、市轨道交通局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述“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再从非定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中递补”,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时,当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时,不再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和信价量化法的项目,当中标候选人未被否决投标、未被取消投标资格,仅因复核、异议、投诉处理导致分数发生变化,不再排序第一时,应由原评标委员会按调整后的分数排序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复核是指由原评标委员会对复核范围内的原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检查的行为;重新评标(以下简称“重评”)是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的行为。

(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中标(定标)候选人排序的,可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错漏部分进行复核:

1.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认定错误。

2.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因素评审有误:包括计算错误、汇总错误和漏评。

3.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因素(客观类)进行评审:包括改变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予以否决的。

4.评标资料内容有缺漏:包括评标委员会漏签名,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错漏的,未在评标资料中载明否决投标具体情形、原因的。

5.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重评,并回避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控制、干预、影响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密。

2.评标委员会对自己的原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

3.存在以下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1)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4)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及见解,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压制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

4.评标委员会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复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原评标委员会仅对复核范围的原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论对后续评标内容有直接影响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后续评标内容予以纠正,但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四)招标人应当在原媒体渠道上公示复核(重评)结果;如已发布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的,复核(重评)后原中标(定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序发生改变的,还应重新发布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

四、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应严格落实《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粤政数〔2025〕13号),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开展考核。对于因评标委员会问题,导致复核后改变原评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并发函上报至省政务服务数据事务中心予以考核记录。

五、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需要甄别具体情况,确有必要才责令暂停。暂停前,要考虑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可信,若不暂停,是否会给投诉人、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六、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处罚违反合同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从严查处力度,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不按投标承诺分包给小微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罚款。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完成合同网签后,云平台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场计划,自动锁定关键岗位人员;如需调整上述进场计划中的时间,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并由建设单位通过云平台提交调整后的进场计划,云平台根据调整后的进场计划,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锁定。

八、《代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的表述,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退休或者辞职,且未被项目参建单位以及其上级(下属)单位留用的;

(二)死亡的;

(三)因怀孕、产假、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经招标人集体决策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采取留置措施的;

(六)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以据实协商人员更换;发生第四至第六项情形时,招标人应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更换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的更换人选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记录,且项目负责人的诚信总分评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诚信总分评级。

九、健全招投标领域问题收集反馈机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遇到制度理解歧义、操作疑问等,可向进场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咨询,若对答复仍有疑问的,由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市政务和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通过“交易我来说”栏目,以“一问一答”形式快速回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答疑知识库,实时记录咨询问题与答复意见,并同步录入AI智能客服知识库,供全市监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主体随时查询。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公告全文及附件。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点点赞

点分享

点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