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网络赌博?这很“刑”!
在大良 2025-11-14 21:42

“赢了还想赌,输了想翻本”

总有一些人

沉迷网络赌博无法自拔

你以为的“发家致富”路

实际上是不法分子

精心设计的“陷阱”

图片由AI生成

案件回放

近日某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辖区居民王某某疑似参与网络赌博,获此线索后,该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最初出于娱乐和牟利的心态,在某赌博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多次使用个人银行卡向该网站充值,参与赌博活动。

然而,赌博如同无底洞,王某某不仅没能获利,反而越陷越深,最终落得“越赌越输”的境地。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赌博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损害,还波及亲朋好友,其恶劣影响难以估量。赌博的初衷往往源于好奇,进而演变成因不甘失败而借贷赌博。结果往往是悲剧,轻者家产荡尽,重者家破人亡。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所不容。

什么是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的行为。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

自觉抵制网络赌博

积极举报涉赌线索

远离赌博危害

来源:黄南普法、榆次公安、区司法局大良司法所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