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赢了还想赌,输了想翻本”
总有一些人
沉迷网络赌博无法自拔
你以为的“发家致富”路
实际上是不法分子
精心设计的“陷阱”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某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辖区居民王某某疑似参与网络赌博,获此线索后,该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最初出于娱乐和牟利的心态,在某赌博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多次使用个人银行卡向该网站充值,参与赌博活动。
然而,赌博如同无底洞,王某某不仅没能获利,反而越陷越深,最终落得“越赌越输”的境地。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赌博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损害,还波及亲朋好友,其恶劣影响难以估量。赌博的初衷往往源于好奇,进而演变成因不甘失败而借贷赌博。结果往往是悲剧,轻者家产荡尽,重者家破人亡。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所不容。
以营利为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的行为。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
自觉抵制网络赌博
积极举报涉赌线索
远离赌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