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用工的入职环节,部分用人单位以“统一着装”为名向劳动者收取工服费,此类行为既直接侵害劳动者财产权益,也明确违反劳动法律规定。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典型案例
清晰界定该行为的违法属性
为劳动者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以及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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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2018年,曾先生入职佛山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公司向曾先生发放2套工作服,并以“工服成本” 为由收取400元费用。2023年12月,曾先生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就拖欠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高温津贴、工服费返还等事项,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案例引用来源:佛山市总工会法律服务案件——佛工法字〔2023〕第21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双方举证及陈述,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曾先生关于拖欠工资、高温津贴、工服费返还等仲裁请求。
就工服费争议,仲裁委明确: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管理依附性,与一般民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事协议中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工服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均属于企业正常运营成本,企业可要求劳动者离职时归还工作服、劳动工具等物品,若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物品损坏或遗失,可依法主张赔偿,但绝不能以此为由向劳动者预先收取押金或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四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入职时若遇用人单位以“统一工服”“风险保障”等名义,要求缴纳工服费、保证金等财物,要明确该行为涉嫌违法,可直接拒绝支付。若已不慎缴纳,务必留存好的收据、转账记录(备注缴费用途)、沟通记录等关键凭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返还,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工作服是劳动者开展工作的必要劳动用品,企业有法定义务无偿为劳动者提供,不得将相关成本转嫁至劳动者身上。借统一着装收取押金或费用,不仅易引发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权益,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罚,进而影响企业信誉与用工稳定性。建议企业加强用工合规管理,主动摒弃此类违规做法,从源头减少用工风险,构建合法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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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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