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为追求“轻松减肥”“快速瘦身”购买来历不明的减肥产品,可能暗藏健康风险;而销售这类“问题产品”,更会触犯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起,谭某仪通过微信账号,以网上下单快递寄送形式销售SOSO(咖啡)、蜜桃果维他(固体饮料)、美格(糖果,又称“瘦啦”)三种减肥食品,销售金额为464789.76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2022年4月和7月,经两次抽样检测,查获的SOSO(咖啡)、蜜桃果维他(固体饮料)含西布曲明、呋塞米,美格(糖果)含盐酸西布曲明,均判定为不合格。不久后,谭某仪当场被抓获,并在位于某小区货运服务代理店内查获其待售的SOSO(咖啡)商品一盒、蜜桃果维他商品七盒。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谭某仪销售的SOSO(咖啡)、蜜桃果维他、美格(糖果)食品中添加了西布曲明、呋塞米(非食品原料),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仪主观上明知其经营的减肥食品添加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被告人谭某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同时责令追缴被告人谭某仪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所售产品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明知产品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仍继续销售,即便未直接生产,也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升安全意识,主动了解常见的有毒有害食品特征,在购买食品尤其是购买宣称具备减肥、美容、保健等功效的食品时,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要注意查看标签、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产品。在购物后,要注意妥善保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以及产品包装等证据,若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还应保留好相应的医疗记录,以便在发现食品问题时提供有效证据。
【来源:清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