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休陪产假,公司按事假扣工资?违法!
佛山工会 2025-10-23 22:12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优化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围绕陪产假认定、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明确陪产假的法律属性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生育配套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典型案例

解读“用人单位将陪产假归为事假

并扣除工资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

案例基本情况

马先生2010年3月29日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马先生妻子于2020年6月19日生产,其申请休陪产假,公司告知其“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马先生只好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申请休事假。

后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马先生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其系因妻子生产需要休陪产假,因公司拒绝才无奈申请事假,故提出公司应返还其上述期间被扣除的工资。某公司则主张,马先生没有申请过休陪产假,只是口头请的事假。

案例引用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典型案例

裁决结果

该案件经审理,生效判决认为,马先生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的休假,实质上因为其配偶2020年6月19日生产后需要陪伴、照顾产妇及婴儿所产生,上述时间亦符合陪产假的相应标准。该公司虽主张马先生系口头申请事假,但其亦认可相应事假申请中申请人处并非马先生本人签字,故在马先生实质上因陪产需要休假之时,某公司却以马先生休事假为由扣发其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法院对马先生要求某公司返还上述期间扣发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以“无陪产假”为由拒绝马某的合法申请,并要求其以“事假”替代,实质是规避法定的陪产假保障义务。根据各地关于生育相关休假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劳动者的陪产假权利,更不得以“事假”“病假”等名义变相扣除陪产假期间的工资

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故法院判决其返还扣发工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省级行政区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保护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了陪产假相关待遇,虽对陪产假的具体天数规定存在差异,但均明确陪产假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正常支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由公司发放工资,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且不能扣除全勤奖也不能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提前了解当地陪产假天数、工资待遇等规定,明确自身权益;申请陪产假时,通过书面申请、邮件沟通等留存证据(如申请单、人事沟通记录);若遇单位拒绝批准等情况,保存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材料,为日后仲裁、诉讼维权提供依据,避免证据缺失。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完善内部休假制度,明确陪产假申请流程、天数及工资标准,不得通过制度或口头否定其法定属性;尊重陪产假申请,不以“事假”“病假”替代,不克扣陪产假工资;加强生育政策学习执行,减少休假权益争议,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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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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