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部分地区有捕捞、食用河豚鱼的陋习。凭借可爱的外表和美味的肉质,河豚赢得了不少人的欢心。但就是这样看似人畜无害的小可爱,实则暗藏“杀机”。稍不留神,食用者分分钟会被“上帝”约去喝茶。双节将至,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濠江区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及餐饮服务单位:河豚鱼(含河豚鱼干及制品)具有极高的食用风险,禁止捕捞、制作、销售及食用!
一、概述
河鲀,古名肺鱼,另有气泡鱼、河豚鱼、气鼓鱼、乖鱼等称呼。河鲀肚腹为黄白色,背腹有小白刺,鱼体光滑无鳞,呈黑黄色;头小,眼睛内陷半露眼球,上下各有两个牙齿形似人牙。河鲀为暖温带及热带近海底层鱼类,栖息于海洋的中、下层,有少数种类进入淡水江河中,当遇到外来危险时使整个身体呈球状浮上水面,同时皮肤上的小刺竖起,借以自卫。

二、河豚鱼的致命风险
河豚鱼体内含有剧毒物质河豚毒素(TTX),毒性约为氰化物的1200倍,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毒素主要集中在肝脏、卵巢、眼睛、血液等部位,且耐高温,常规烹饪无法完全破坏。河豚味美,但危险剧毒,万不可侥幸以身试险。
三、中毒症状
食用后可能出现口唇麻木、头晕、呼吸困难、全身瘫痪等症状,严重时可因呼吸衰竭死亡,中毒过程急速而剧烈,潜伏期只有10分钟至3小时,发病后4-6小时内就可能死亡,最快是1.5小时。无特效解毒药。
四、消费者需知
1.认识和鉴别河豚,避免误食。产于我国的河鲀有40余种。河鲀身体浑圆,头胸部大,腹尾部小;背上有鲜艳的斑纹或色彩,体表无鳞,光滑或有细刺。
2.不要捡拾或购买自己不认识的鱼类。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海滩附近不要捡拾废弃的鱼。不要到路边或市场上买不认识的鱼类(生鱼和鱼干),更不要食用来源不明的鱼类内脏。
3.切勿自行加工食用。非专业人员难以准确识别可食用河豚鱼品种及安全处理部位,严禁购买、捕捞或自行加工野生河豚鱼。
五、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责任
1.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等食品流通环节禁止销售所有品种的鲜活野生河豚鱼、养殖河豚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经营所有品种的鲜活野生河豚鱼、养殖河豚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养殖河豚活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它河豚加工产品。
2.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六、紧急处理措施
若误食河豚鱼并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催吐:用手指等刺激咽喉部促使呕吐;
保留样本:保存剩余食材及呕吐物,供医疗和调查使用;
及时就医: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中毒原因。
全区各食品经营者、摊贩和个人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加工捕捞、经营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食品经营者售卖河鲀活鱼、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均属于违法行为。近期,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执法力量,对全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对这种极易致命的高风险鱼类,我们倡导的还是不吃、不吃、不吃!
毕竟只要活着,我们还能吃到更多人间美味。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通讯员:林瑞君 编辑:郑相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