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部分单位却以“年假需申请、过期作废”等内部制度规避未休年假工资支付义务,而致此类劳动争议渐增。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案例
解读年休假制度法律效力
与未休年假工资支付责任
为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
合规用工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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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王先生曾任职某公司,2020-2021年因工作安排未休年假,且未收到公司关于年假申请的主动通知。离职后王先生主张拿回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以内部《休假管理制度》中“年假需自行申请、过期作废”的条款拒绝支付。
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提交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休假管理制度》,拟证明涉事条款合法;王先生则称公司未告知年假申请流程及期限,该条款剥夺其法定权益应属无效,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佐证其该期间正常工作且未休年假的事实。
案例引用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某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中“年假需职工自行申请,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条款因违法无效。该条款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相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强制性规定,对王先生无法定约束力。
某公司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主动义务,某公司无法证明曾主动提醒王先生申请年假、协商调整休假或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且经王先生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某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20-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维持该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带薪年休假为职工的法定权利,不受用人单位“过期作废”“需申请”等内部条款限制。若单位未主动安排休假或拒付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及年假沟通记录(聊天/邮件)等证据,以备仲裁或诉讼。
维权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勿因“维权麻烦”放弃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依法安排职工休年假、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内部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变相免除;“年假需申请、过期作废”“未申请视为放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无效,用人单位勿存“以制度避责”的侥幸心理。
用人单位应建完善年假管理制度:一是每年年初主动统计职工年假天数,以书面通知、邮件等方式提醒休假;二是因生产而无法安排休假的,需与职工协商一致;三是年末前应及时核算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避免因拖延支付而引发额外的经济补偿及法律风险,通过合规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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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