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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预付式消费!南庄这场会议强调→
禅城南庄 2025-09-22 20:27

9月19日上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举办预付式消费行业消费维权普法宣传及预付式消费改革宣讲活动,全镇总计20余家预付式商家参加活动。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卷款跑路”“失信经营” 等现象频发,不仅严重挫伤消费者信心、引发大量消费纠纷,更直接损害辖区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生态。为加强南庄辖区内预付式商家的法治意识,有效推进预付式消费改革,南庄组织召开本次会议。

会议首先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围绕预付式消费开展普法工作,并对商家提出明确要求:一要和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二要保障预付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三要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不得诱导贷款消费;四要提前告知停业、搬迁等重要变动;五要做到不隐瞒重大经营风险;六要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此外,会议还同步宣传推广《佛山市禅城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随后,会议针对预付式消费监管改革项目进行讲解,详细介绍了平台基本情况,重点阐述其核心亮点、用户权益及商家入驻流程。该平台既能助力商家扩大推广、提升影响力,也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共赢。呼吁广大商家积极响应改革,主动借助这一平台的赋能作用,共同构建“消费有保障、经营可持续”的预付式消费良好新局面。

会议最后,现场向各预付式商家发放《提醒函》,明确要求商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范经营,切实规避各类经营风险。

下一步,南庄市监所将持续推进预付式消费改革工作,通过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商家法律意识与纠纷化解能力,引导其规范经营行为,并从源头发力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全力营造放心、安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南庄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保障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来源 | 南庄市监所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