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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约定“社保缴费比例”?无效!千万避雷!

佛山工会

社保缴费比例有明确法定标准,是劳动者社保权益的重要保障。但部分企业为降成本,通过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不符法定标准的缴费比例,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职工,引发诸多劳动争议。

本期“工会学法”继续结合社保典型案例

解析“公司与职工自行约定

社保缴费比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指引

案例基本情况

2016年9月,小黄入职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任技术员,月薪3460.8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缴费比例:入职未满两年,公司承担30%、个人承担70%;满两年,双方各担 50%;3年及以上,公司担70%、个人担30%。因公司HR称不签合同无法入职,小黄无奈签字。

2018年3月,小黄得知社保缴费比例不得自行约定,遂要求公司按法定比例缴费并退还多代扣费用,遭公司以“全公司统一规定”“合同已约定且签字确认”拒绝。协商无果后,小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其克扣的工资差额(本应由公司承担部分,多代扣社保费用)6453.79元 。

案例引用来源: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例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小黄的仲裁请求,裁决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向小黄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差额6453.79元,核心认定如下:

社保缴费具有法定强制性。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得通过劳动合同自行约定缴费比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比例缴纳。

涉案合同相关条款违法无效。公司与小黄约定的社保缴费比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缴费主体、比例的强制性规定(如将本应由公司全额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笼统计入“总额比例”让职工承担部分费用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故涉案合同中社保缴费比例条款自始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入职前,应主动学习《社会保险法》,明确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保的法定缴费主体、基数及比例,留意劳动合同中社保缴费内容,若发现涉及“缴费比例不符法定标准”“要求职工承担企业应缴社保费”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签订;若企业以“不签合同不入职”要挟,留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后续依法理性维权。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社保缴费比例、主体等均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劳动合同约定”“职工自愿”“企业内部规定”等理由突破,尤其不得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企业全额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职工。否则,相关合同条款无效,不仅需退还多扣费用,还可能面临社保征缴部门罚款、加收滞纳金等行政处罚

因此,请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社保政策缴费,亦可在劳动合同中清晰列明各类社保的法定缴费基数、双方缴费比例及金额,避免条款模糊或违规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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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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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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