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是法律援助宣传月,今年是《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26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第四年。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
【案情简介】
正值法律援助宣传月期间,蔡女士来到龙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寻求帮助。蔡女士称其从2020年7月起在某公司担任剪裁工一职,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工作强度较大。今年六月份蔡女士怀孕了,身体较虚弱,医生认为其身体状况可能无法适应该岗位的工作,建议蔡女士减轻劳动量,并出具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公司认为既然蔡女士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那就为其另行安排工作量较轻的工作岗位,但工资也应相应降低。蔡女士认为其是因为怀孕才需要调整工作量,不能以此为由降低其工资,故前来工作站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若女职工因孕期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医疗机构证明,为其减轻劳动量或调整至能适应的岗位,但调岗不得降低工资待遇。调岗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且需与女职工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强制调整。在蔡女士与公司的纠纷中,如果公司违反规定降薪,蔡女士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工资差额。
·来源:
来源 |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孙文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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