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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不得随意扣减!租房新规正式实施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9-15 20:21

从今日开始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

《住房租赁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七章50条,

对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行为等,

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条例》如何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加强合同管理

  •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条例》明确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 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条例》正式施行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中的突出问题,

有以下解决办法:

租房遇到违法或侵权行为时怎么办?

当租房遇到违法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就可以根据不同的状况,向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去投诉或举报——

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纠纷,或者遇到比如擅自改造房屋结构或违规隔断出租等违反建筑安全、房屋用途变更等行为的,住建部门

治安管理类违法行为,公安部门

出租房消防设施不达标、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消防部门

租赁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基层调解组织或法院、12345‌政务服务热线、‌消费者协会,也是有效的投诉渠道。在投诉前,一定要准备好租赁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为什么要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中介机构若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将面临罚款

以前租房,租房双方通过自主协商,拿着固定模板的合同,直接签字就可以。如果没备案,一旦出现纠纷很容易扯皮。合同备案,是为了更好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让租赁交易和合同有备可查

如果房东不去备案怎么办?《条例》专门赋予承租人一定的自主权,明确规定,如果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此外,租客有了备案合同可以更方便办理居住证和提取公积金。长期来看,备案有助于推动租金透明化,整治市场长期存在的“二房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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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